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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临床医院公开招聘高...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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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优势和作用,推动博士后成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和科研工作的生力军,根据国家关于博士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流动站)两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流动站负责人组成,负责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全校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包括流动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进站、在站与出站管理,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与人才项目的申报,协调校内各单位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学院(流动站)负责本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学院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流动站管理细则,拟订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组织博士后招收选拔、考核以及出站等工作。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设负责人一名,原则上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至少应有3名合作导师,指定专人担任博士后工作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招收类型。学校博士后分为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在职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四个类型。

(一)全职博士后:指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必须转入我校。

(二)师资博士后:指作为学校师资培养对象纳入学校师资队伍管理的全职博士后人员。

(三)在职博士后:指脱产来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以高校及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指我校流动站与校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共同培养的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其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第八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 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品德学风;

(二)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申请进入人才紧缺的流动站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8周岁(自然科学领域)或40周岁(医学领域);

(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研究的潜力;

(六)符合流动站或工作站有关博士后招收的其他条件;

(七)师资博士后还应符合学校招聘教师岗位的聘用条件。

第九条 合作导师招收资格。

(一)应具有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已有1届(含)以上独立指导的博士生毕业且获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正在承担国家重大或重点课题,可适当放宽);

(二)正在主持国家、省部级在研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工作条件,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和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三)指导的在站博士后累计不超过6人(师资博士后不占名额)。

第十条 招收计划。

(一)全职博士后:由学院(流动站)根据科技项目及学科发展需求情况,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报博管办审批;

(二)师资博士后:由学校根据年度教师岗位用人计划下达师资博士后招收计划;

(三)在职博士后:由学院(流动站)根据科技项目及学科发展需求情况,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报博管办审批;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工作站和学院(流动站)协商制定,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报博管办审批;

(五)学校严格控制“三类人员”招收比例,不超过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核定招收比例。三类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超龄人员(超过35周岁)和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

第十一条 招收程序

(一)全职博士后及在职博士后

1.学院(流动站)拟定博士后招聘岗位和条件,由学校博管办审核后对外发布信息

2.学院(流动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后报博管办,审核通过后博管办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二)师资博士后

1.学校发布师资博士后招聘信息;

2.学校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由博管办为其办理进站手续。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发布招聘信息;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确定拟聘人选,学校与省市级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由学校博管办负责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进站管理。

(一)经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时来校报到,对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二)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根据招收类型的不同,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转入的应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联合收招的还需与工作站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在站管理。

(一)在站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不得少于21个月);在站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资助的博士后,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2-4年内灵活确定工作时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不超过3年;博士后在站期限的起始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通过的日期为准。

(二)开题报告: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须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详细研究计划并完成开题报告,学院(流动站)需组织相关专家对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并提交博管办备案。

(三)中期(年度)考核:博士后在站满1年应进行中期(年度)考核。由学院(流动站)自行设定考核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博管办备案,同时反馈博士后本人。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在站考核一般由工作站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协商确定,可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组织。中期考核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四)合作与交流: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市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五)日常管理: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促进博士后在站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六)考勤管理: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学校教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各学院(流动站)应按月如实报送考勤情况。未按规定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等行为视为旷工,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请假期间薪酬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出站管理。

(一)出站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奉献精神、科学精神和协作精神。

2.在站期间,博士后完成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其研究领域内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E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2)在其研究领域内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为学校创造转让实施费用三十万元以上。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教学项目至少1项。

学院(流动站)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制定更高出站标准条件并报博管办备案。

(二)出站程序

1.出站申请:在站博士后完成相关领域研究工作计划且履行签订聘用合同及工作协议应在工作期满前至少2个月向学院(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

2.出站考核:由学院(流动站)自行设定考核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思想政治、品德学风、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与考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备案,同时反馈博士后本人。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出站考核一般由工作站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协商确定,可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组织。

3.出站手续: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将相关出站材料提交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

4.证书发放: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经博管办同意,即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支持多次查看、打印。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仍可获颁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签发的纸质证书。

5.档案调转及户口落籍:博士后出站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接收函。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或出国的博士后,应将本人户口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档案转至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学校不予代管。

第十五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告知本人或公告后予以退站处理: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严重违法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5.无故未参加考核,或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5天的;

8.因患病等原困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9.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审批最长年限的;

10.有予以退站其他情况的。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博士后申请获准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其他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代为管理,单独立帐,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二)合作导师提供的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监管,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应遵循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三)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学校不承担经费。按照与联合工作站签订的工作协议规定,工作站向学校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管理费,用于支付合作导师培养、管理等费用。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在不影响研究工作的前提下,每年可承担一定学时的教学或其他工作;出站考核优秀者,通过学校师资选留程序优先留校工作,并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类型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执行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长春中医药大学所有,研究成果均应以长春中医药大学(含直属附属单位)为第一作者(完成)单位。

  第五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全职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在编职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发放薪酬,包含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津贴补贴等待遇。超过24个月未出站的人员,学校不再支付相关薪酬,产生费用由合作导师承担;基本工资由合作导师科研经费中劳务支出部分划拨学校统一发放,其他待遇由合作导师视情况自行发放。因工作需要,受学院或合作导师指派出国(境)开展科研工作的,以及入选国家、省市项目的,薪酬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发放。

第二十条  全职博士后住房实行公寓租住和房租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可自主选择租住博士后公寓或领取租房补贴。博士后公寓仅供博士后租用,博士后出站应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寓。租房补贴标准为1000元/月,期限按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待遇等由原单位支付,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其薪酬待遇等由工作站支付,不享受以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激励政策并享受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超出规定部分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科研业绩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按每生175学时计算导师津贴,由学院(流动站)统一报博管办审核一并发放。

第六章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博管办(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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