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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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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春中医药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吉人社联字〔2010〕40 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研究审议通过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25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吉人社联字〔2010〕42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长春中医药大学岗位设置总体方案》的批复,结合我校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吉林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总体思路,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立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的需要,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完善用人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为目标,以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为手段,逐步建立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和以岗位绩效为核心的分配制度,与学校发展战略、办学目标、办学特色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相适应,为创建一流的教学研究型中医药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合理调控
    依据上级规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及岗位比例,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后勤保障等任务的实际需要,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岗位总量,合理设置专业技术队伍、管理队伍、工勤技能队伍的岗位。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上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岗位,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岗位实行不同的岗位设置与管理。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在学校岗位总量的宏观控制下,完善岗位设置分级分类体系。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为主体,向重点学科倾斜,向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倾斜,既保证重点学科建设对教学科研岗位数量与结构的要求,又兼顾公共基础学科、新办学科、交叉学科的需要。优化人员结构比例,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做到岗位数量与实际工作量相适应,岗位级别与实际工作需要相符合,职务结构、岗位结构与单位性质、学科水平相称,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深化聘用制改革,岗位设置要满足我校办学的基本需求,各级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学校及各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适应。有饱满的工作量,按需设岗、岗职相符、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强化岗位职责,强化业绩导向,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使用、考核评价和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4、平稳实施,稳步推进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既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又要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为学校将来的发展留有适当空间。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为业绩成果突出人员创造脱颖而出的竞聘机会,又要兼顾人员的历史贡献和资历,保护和照顾好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利益。妥善处理好首次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按现有人员实际状况平稳入轨,实现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实施范围
    学校在编在岗的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校级领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编外在岗人员在上级核定的临时岗位数额内单独设置。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我校事业编制为1118名,首次聘用上级核定我校岗位总量为993个。包括占全部岗位71.7%的712个专业技术岗;占全部岗位19.4%的192个管理岗;占全部岗位8.9%的89个工勤岗。
    核定临时岗位55个, 包括专业技术岗52个,管理岗3个。
    结合学校现状与发展战略,预留5%-10%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岗位调控需要。首次聘用结束后,适度减少预留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更为科学合理的标准。
    (二)岗位类别
    我校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三种类别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职辅导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包括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三)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务及岗位等级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我校教学(科研)岗位最高设置二级岗位,最低设置十二级岗位(教学研究系列对应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依据现行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低于教学(科研)岗位的标准,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级按省里有关政策执行,最低设置十三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省人社厅统一管理,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分为 10 个等级,即一至十级管理岗位。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任免权限的规定,我校机构规格为正厅级,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三级职员岗位。我校设置三至十级管理岗位,包括校级领导岗、具有机关性质的管理岗位;各教学单位、科研机构、教辅单位专职从事党政工作的管理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学校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从事管理工作并可同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按照上级规定,在严格控制“双肩挑”岗位设置的前提下,我校“双肩挑”岗位按照上级核定并一直执行的从事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人事管理、科研管理及学生管理的岗位设置。“双肩挑”人员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四)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于各级岗位比例的控制要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总体控制比例如下:
    我校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35%、  47%、10%。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0%、30%、60%;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0%、40%、40%;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0%、40%、30%;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0%、50%。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时,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0%、40%、40%;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0%、40%、30%;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0%、50%;员级不设比例。
    2、管理岗位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管理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学校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各级领导管理岗位为:三级 2 个,四级 7个,五级46个,六级42个,七级58个,八级25个。其余为九、十级岗位,按实际情况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合计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随着后勤改革的逐渐深入,学校将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逐步达到上级规定的工勤技能人员仅占我校事业编制5%的结构比例。
    4、特设岗位
    为满足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社厅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管理权限和引进人才类型确定。
    五、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完成岗位任务所需的专业素养、能力、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受聘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条件见《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长春中医药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条件由省人社厅统一制定。
    (三)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各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执行。聘任管理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有关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我校首次管理岗位聘任不设具体的任职条件,按新的管理岗位标准级别,结合2012年处、科级岗位聘用人员进行职员级别的相应转换。相关要求见《长春中医药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和《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原则上,现任正处级职务及保留正处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五级职员岗位;现任副处级职务及保留副处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六级职员岗位;现任正科级职务及保留正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七级职员岗位;现任副科级职务及保留副科级待遇人员直接对应八级职员岗位;现任科员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九级职员岗位;对于从专业技术岗位转到行政岗位工作的,且已在相应的行政岗位工作满1年,可以申报九级职员岗位;通过公招等途径新进入职员岗位的,中专毕业生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两年(含试用期)以上聘任九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生聘任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满1年(含试用期)聘任九级职员岗位;大学本科毕业生聘任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七级职员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聘任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及资格证书。我校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用,按新的工勤技能岗位标准级别,将原聘岗位进行级别的相应转换。具有工勤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核定的工人技能岗位数额内择优聘用。相关要求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4)和《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六、聘用管理
    (一)岗位聘用
    1、学校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制定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四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按学校及各单位的评审聘用程序进行。
    4、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经上级批准,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双肩挑人员,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进行聘任。
    5、专职辅导员的岗位应视其所从事的实际业务工作进行聘任。
    6、新进的毕业生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7、 凡聘期内有职务职称变化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根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各级各类岗位,确定岗位等级,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待遇等在基层单位公布各类岗位数额。
    2、申请应聘。申请应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依据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岗位聘用申请表》,按要求提交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应聘手续。
    3、资格审核。各单位工作小组和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
    4、资格公示。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5、学校终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教学(科研)岗位七级以下的人员进行审核,对四至六级岗位以上的人员进行评审,对二、三级岗位人员进行推荐,报省里评审;对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管理岗位的人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进行审核评定,学校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申报各级各类人员的推荐意见, 讨论通过聘用人员.
    6、结果公示。聘用结果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
    7、签约上岗。获得聘用的应聘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三)合同管理
    1、岗位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目标、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以及违反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2、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在一个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补岗聘用,管理职务、工勤技能等级的晋升聘用,不进行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的重新分级聘用。
    3、聘用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具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应依据岗位聘用合同确定任务的完成情况。
    4、聘用合同的续订和解除等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5、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用、考核、转岗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补充说明
    (一)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核定退休费的所聘岗位,参照在职所聘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条件进行评审,不占用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二)待岗、离岗以及长期病休等不在岗的人员,按照2006年7月1日前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本人的岗位等级、职级确定,不晋升岗位级别,不进行岗位分级聘任。
    (三)附属医院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附属医院负责实施。
    (四)校本部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按核定的岗位数额推荐人选,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评审。
    (五)因历史原因和工作需要,学校与附属医院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交流、交叉工作的人员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该类人员的岗位分级和聘任。学校各部门、单位借调人员在现工作岗位参加聘用。
    (六)各单位现有人员的数量与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编外人员在岗位分级竞聘时,与在编人员相应岗位的竞聘条件相同,也与在编人员同时进行分级竞聘。
    (八)现已在职员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已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变,只允许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不参加分级聘任。
    (九)虽有教学(科研)专业技术职务,但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任相应学科的教学(科研)岗位。虽有某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但现已不在该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聘任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上一级岗位。
    (十)具有工勤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核定的工人技能岗位数额内择优聘用。
    (十一)各级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组织机构
    (二)长春中医药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和根据需求临时抽调由学校已聘任的三级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的评审和推荐,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工作委员会下设3个评审组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聘任的评审、推荐工作。
    (三)各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选申报材料的审核,编制本单位岗位说明书,按聘任条件向学校推荐专业技术二至六级岗位聘用人选。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七级岗位及以下人选的评审聘用工作。
    九、附  则
    (一)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2.长春中医药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长春中医药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品则;
    4.长春中医药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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