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及吉林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需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数内,兼顾教职工队伍的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比例,坚持相对稳定、按需调配、优化结构、合理流动的原则,在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有利于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调入、调出、延聘、校内人员调配,校聘、返聘,以及各类人员辞职、辞退等人事调配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岗位人员是指学校在征得省编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通过使用每年上级批复可以使用的空余编制数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编制内人员。
1.基本条件
符合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要求,同时符合学校公布的招聘岗位条件。教师、科研岗位原则上要求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薪酬待遇
公开招聘人员按照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吉林省及我校规定的工资待遇。
3.工作流程
(1)人事处发布下一年度用人计划通知,各单位提报用人计划;
(2)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3)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人事处负责公开招聘工作,包括向社会公布岗位数额及条件、组织专家对报名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方式要多元化,可采取面试、笔试、业绩成果量化赋分相结合等形式;
(4)人事处对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体检合格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5)新进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二)人员调入
人员调入是指从校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引进的教学、科研岗位高层次人才以及专业技术岗位急需、紧缺人才。
1.基本条件
(1)高层次人才引进基本条件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教学、科研岗位调入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通过调入解决,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内部不能解决的,调入人员要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符合调入岗位的实际需求;
(4)调入人员的单位性质为经上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5)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正高级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不超过45周岁,急需、急缺人才可适当放宽。
2.薪酬待遇
(1)高层次人才待遇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2)其他调入人员按照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吉林省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待遇。
3.工作流程
(1)高层次人才调入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并按吉林省相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2)其他调入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各单位提报用人计划,确定拟调入人选;
② 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合格的拟调入人选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③ 拟调入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3)调入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国家政策性安置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人员调出
为稳定人才队伍,避免人才流失,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学校严格审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的调出。
1.基本条件
教职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准予调出:
(1)聘用合同期满且按协议在校服务期满的;
(2)根据国家政策条件需调出的;
(3)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2.服务期未满要求调出的人员,须经学校研究同意,按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结算返还未履行服务期费用后,再办理相关调出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公开招聘、调入的新进人员,学校未提供各项经费支持的,应履行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给予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经费支持的,应履行不少于8年的服务期。
(2)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履行不少于8年的服务期。
(3)公派留学(含学校公派)、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回校后,应履行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因私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应履行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
(4)教职工晋升高一级职称后,应履行不少于5年的服务期。
(5)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以上服务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叠加计算。
未满服务期,需向学校缴纳缺期服务费,每缺期服务1年,按所聘岗位缴纳个人全年基础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并退还学校支付的培训费、学费、交通费等有关费用。
3.工作流程
(1)申请调出人员至少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基本情况及调出原因。
(2)基层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慎重态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尽量协调解决问题;不能解决确需调配离校的,经集体研究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连同个人申请一同报人事处。
(3)人事处负责对调出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4)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人事处通知申请人持离校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清账和公物归还等离校手续。在未办完离职手续之前,拟调出人员须坚持正常工作,否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已安排教学任务的人员,应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准予离校。
(5)科级及以上干部办理调出手续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6)人员调出原则上每学期末研究一次。
(四)校内调配
校内调配是指校内人员岗位调整。调配人员应符合拟调配岗位要求且拟调入岗位有空缺,转岗后不影响原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年度有新进用人计划的单位应优先选聘校内符合岗位条件的拟转岗人员;原则上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在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换岗位。学校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非教学科研岗位两大类,其中非教学科研岗位分为教辅、管理、学生辅导员等岗位。
1.转岗条件
(1)教学科研岗位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② 具有与所从事学科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从事学科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③ 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
(2)管理岗位
①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②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部分岗位还需要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③ 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为机关党务部门的,原则上须是中共党员。
(3)辅导员岗位
学生政治辅导员转岗需学生工作部(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同时符合学校下发的关于学生政治辅导员转岗的具体条件和规定,原则上应在岗位上履行满5年的服务期后方可转到其他岗位,学生管理岗位内部流动不受此条件限制。为了确保辅导员岗位的职业化,辅导员岗位转岗应严格把控。
(4)科级及以上干部校内调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5)其他岗位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习、工作经历,部分岗位须具有相应准入执业资格;
②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③ 转为实验技术、实训岗位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读博士研究生可优先考虑。
2.工作流程
(1)拟转岗人员本人结合学校年度岗位需要提出申请,同时其本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拟转岗人员条件,对符合条件人选征得拟转入单位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定拟转入岗位;
(2)人事处会同拟转入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对拟转岗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是否确定为转岗人选;
(3)人事处对拟转岗人选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4)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人事处为转岗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因特殊工作需要的调动、工作需要的分流、个人不适合原岗位工作和因部门、学科等新建、调整发生的整体变动不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以学校相关文件或会议决议为准,由学校统一进行变更,并安排相关人员到新岗位工作。
(五)人才派遣
人才派遣是指在没有空余编制的情况下,通过“人才派遣”的方式新进岗位人员的编制外长期用工方式。
此类人员按照学校与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人才服务中介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享受合同约定的待遇。人才派遣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1年,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及考核情况可以续签或终止聘用合同。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省属普通高校人员招聘工作的补充意见》(吉教人字〔2012〕9号)文件中要求有空余编制的高校不再采取此用工形式补充新进人员。
(六)返聘
返聘是指通过对我校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补充教学、科研岗位空缺的编制外短期用工方式,教辅、管理、工勤等岗位原则上不予返聘。
1.聘用条件
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丰富经验,身体条件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
2.薪酬待遇
享受校内同级别人员的岗位绩效和课时绩效。
3.工作流程
(1)各单位提报返聘用人计划;
(2)人事处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
(3)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人事处负责办理返聘人员的相关手续。
(4)返聘人员聘用期限为1年,聘任期满,确因工作需要还需继续聘用的,按工作流程重新申报,原则上累计返聘期限不超过3年,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七)辞职、辞退
教职工辞职按本节(三)人员调出的相关要求办理,在规定的各类服务期内辞职的,参照人员调出缴纳缺期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辞职人员应及时开具调档函,学校据此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因辞职者不及时开具调档函造成的档案无法转移等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辞退的条件和程序参照上级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辞退管理办法执行。
四、调配纪律
人事调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在公开招聘、校内调配、人才引进等工作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调配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凡是涉及部门(单位)人事调配事宜须集体研究决策,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过程透明,手续完备。对于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未经集体研究的,或校内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发生岗位异动的,一经发现,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
本办法自学校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延聘、校聘岗位人员管理按已出台政策执行,临时性用工、外聘教师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