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验技术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开发设计、维修与管理岗位工作中评审实验师、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㈡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㈢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㈡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中专毕业25年以上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并指导学生实验的全过程。
㈡承担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积极参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
㈢能够对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排除故障。
㈣必须有一年以上的社会实践或生产实习等方面工作的经历。
二、评审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对本业务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业务,掌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㈡按照教学大纲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教学和实验科研项目,并指导过学生实验的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
㈢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㈣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教育教学、科研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实验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以上年度实验教学评估被评为优秀。
2.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等。
3.获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较好的成绩。
㈡论文、论著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
2.参与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编写(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二、评审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方面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获厅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科研项目,获厅级以上奖励。
3.本人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五万元以上;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三十万元以上;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五十万元以上。
4.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国家专利,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题目,并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㈡论文、论著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
2.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或参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的本专业的学术专著或实验指导,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在实验室建设或实验教学方面,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并获得校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题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
㈢公开出版6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副主编(第一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
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获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2.省级三等奖(前六名)或厅级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
3.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取得博士学位。
5.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6.获省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七条 附则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各部委主管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家级核心期刊指在北京大学编著的《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的刊物中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国家级重要期刊指发表在以下刊物的文章:
㈠SCI、ISR、EI、ISIP收录的学术论文。
㈡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中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五、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六、各种奖项:指国家、省、厅的奖励项目,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
吉林省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或专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教学、研究工作中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5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专科学历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获得中专学历25年以上,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熟练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和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了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对本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和工作指导。
二、能够系统地掌握经济和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会计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具有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对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可行性研究的论证能力,能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经济计划运行情况进行预测,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
四、从事财务会计教学人员具有编写大专以上水平的财会专业的教材、讲义的能力,能讲授大专以上水平的会计课程。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在县以下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制定两个以上适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并付诸实施。
二、参与的重大项目和经营战略的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在立项实施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在推动会计电算化应用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承担经济、财务、会计科研课题,获得1项市(厅)级以上现代管理成果奖或大中型以上企业现代管理成果奖。
四、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上,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方法和经验,并取得一定成效。
五、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评估审计、会计查账验证业务累计10件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信誉。
六、担任1门以上具有大中专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500课时;非专业教师年度授课量不少于100课时。
七、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专业报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可视同已发表论文,下同)。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或大专院校学报上发表1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三)合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须在1万字以上。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申报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参加过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大赛并获得奖励。
二、获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
四、有突出的财务、成本分析或会计学术研究成果,被某行业、地区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社会效益。
五、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 附则
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