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规范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严肃工作纪律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严格考勤范围
1.全校在编人员、人才派遣人员、校聘岗位人员、大集体及临时性用工人员。
2.机关行政人员(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具有讲师(含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含实验技术人员)、各学院党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每日坐班制。特殊岗位人员(如水电暖等岗位需要值班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根据工作需要,具有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
二、严格作息时间
除正常假期以外,学校执行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制度。工作日作息时间如下: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午休时间为12:00——13:3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16:30。
有课的教师按教学计划执行,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
三、严格考勤要求
(一)考勤是加强学校工作纪律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必须严格坚持日常考勤制度。办公时间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考勤工作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主抓,以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各单位领导要指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和各种请假手续的整理保管工作。
(三)各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将本单位的考勤情况(汇总表)报人事处劳资与社保科。学校按照各单位考勤情况,发放或扣发相应岗位津贴。对考勤情况逾期不报者,将暂停发放其单位人员岗位津贴。
(四)人事处将汇同纪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考勤情况做不定期检查。一经发现有瞒报、弄虚作假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务评聘、提职晋级、评选先进和工资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其他要求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