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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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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文件要求,结合《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1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对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进行初审及监管,结合单位实际,确保创业人员离岗后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审批。对于审批、管理,监督不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为保障此项工作平稳开展,顺利进行,学校成立长春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员为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

二、人员范畴

离岗创业是指我校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开现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离岗创业的行为。

三、操作细则

(一)审批原则

1.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在不影响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杜会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进行,经批准的离创业人员,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对已经具有离岗创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离岗创业。

(二)待遇及管理

1.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

1)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保留其档案工资(基本工资+省绩效,下同)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放工资,但由学校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2)在离岗创业期间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学校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基本工资+省绩效)。

3)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我校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费。

3.人事管理

1)学校与申请离岗创业人员草拟离岗协议,明确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考核方式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原任级别岗位不变,执行学校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3)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考核优秀比例。

4)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职称评聘条件中评上一级职称和申评专业技术岗位分级。

5)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岗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6)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为其安排工作。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批程序

1.本人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创业申请书》和《长春中医药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创业项目说明书》。

2.离岗创业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提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科级及以上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四)考核及管理监督

1.校内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的考核及管理监督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离岗创业人员实行年度实地考核和服务管理,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报送检查结果。各单位应如实汇报本单位教职工离岗创业情况,若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符时以上级政策为准。

2.关于离岗创业涉及的其他问题,参照《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执行。

3.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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