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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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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中医药大学“杏林学者工程”——青年科学家项目培养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推进青年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建设阶梯式发展,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根据《长春中医药大学“杏林学者工程”实施方案》规划的重要目标任务,特制定“青年科学家项目培养计划”(以下简称“青培计划”)。

第二条 “青培计划”是学校“杏林学者工程”人才培养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的师资队伍的重要举措。旨在为青年科技人才创造有利条件,提升科研能力,为承担国家及地方科研任务打下坚实基础,推动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成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和科研工作的生力军。

第三条 “青培计划”面向学校本部全职在岗的青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围绕学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领域,以人才为主体、以项目为平台,重点遴选、资助、培养30名左右青年科技人才开展自然科学研究;10名左右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德才兼备、择优支持、绩效考核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青年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青培计划”申报者应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身心健康,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求真务实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服务大局、团结合作的全局意识。

(二)全校范围内,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申请自然科学类项目男性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不超过40周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文社科类项目年龄不超过40岁(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好的科学研究能力与潜力,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且能够作为项目主持人带领团队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 “青培计划”资助科研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目标,跟踪学校学科前沿和学科生长点,研究前景较好的深入性基础研究;能预期产生引领示范、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科技进步具有促进意义,应用前景良好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利于整合学校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的社会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任务,需开展的预期研究项目。

(二)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条件。

(三)资助科研项目须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指导。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组织实施。“青培计划”由人事处部署实施,科技处协助进行过程管理。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好推荐人才的政治关、师德关。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可自愿进行申报,填写《长春中医药大学“杏林学者工程”——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项目申报书》,经申请人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汇总报送至人事处。

第九条  材料审核。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进行审核,并同时就申报项目水平、学科发展建设需要、师资队伍建设需求等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条  专家评审。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的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性等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提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公示立项。对通过审批的入选者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最终评审意见对研究内容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后,学校与其签订项目任务书,履行立项手续。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获得科研经费支持额度为:自然科学类4万元/项;社会科学类2万元/项。支持形式:立项后一次性拨发。

第十三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不得替代或更换,支持经费不得转让,支持经费单设账号、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支持经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支出,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直接经费,不计提绩效酬金和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包括:必要的实验材料费、资源租用、测试化验分析费、学术交流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土建、工资、劳务、考察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称号遴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享受优先推荐待遇。

第十六条  学校可优先推荐实施良好且通过结题考核的支持项目申报上级科研计划项目。

            第五章  任务保障

第十七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所在基层单位作为支持项目共管单位,应密切把握入选者工作动向,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条件,并督促获入选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应发挥好指导和监督的责任,积极鼓励入选者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促进入选者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应在立项后1个月内开展研究工作,项目执行期为2年。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及经费下达后,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研究方向及内容。如确需调整研究内容须经所在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在未获得并符合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必须每年进行申请,并通过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内,实现下列目标至少一项视为项目完成:

(一)自然科学类

1.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研究领域内同方向厅局级项目2项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至少2篇,或SCI至少1篇(有录用通知及转款证明视为完成该项指标)。

3.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在校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4.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项,排名前三位。

(二)社会科学类

1.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研究领域内同方向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论文至少1篇(有录用通知及转款证明视为完成该项指标)。

3.以副主编完成与研究项目相关学术著作1部。

4.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排名前六位。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青培计划”入选者签订申报项目任务书,实行目标管理,对入选者工作计划及支持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所在基层单位对入选者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结题验收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入选者享受支持待遇的依据。年度考核应提交书面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并报人事处备案,考核不合格者,学校责令其整改。结题验收终期考核不合格,学校追回全部支持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限结束前三个月内,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成果附件报送人事处,符合验收标准且考核合格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七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延长项目研究期限,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应在执行期限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在项目在研期内因组织需要等特殊情况调离岗位的,由入选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能继续开展研究完成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且研究成果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可继续使用研究经费直至项目结束;若不能继续执行完成研究项目的,应归还剩余科研支持经费。因个人原因调离岗位的,须提前至少3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终止项目并收回全部科研支持经费。

第二十九条  “青培计划”入选者在研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培养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科研支持经费,并取消学校其他人才项目申报资格。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行为的;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五)获得资助后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青培计划”中所有业绩、成果、获奖、立项、专利权利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长春中医药大学。绩效成果不得与学校其他人才项目、学科支持计划、科研项目基金等重复使用。

第三十一条  第一通讯作者是指标注通讯作者中排名为第一位的。

第三十二条  “青培计划”中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一个科研项目。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或相似研究内容不可重复申报其他各级各类课题,人事处、科技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完成其他非申报项目任务指标,确认项目产出成果质量比较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经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项。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计划不一致的,按本计划执行。本计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计划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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