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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2026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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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才强校主战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提升我校博士后培养质量,切实推动博士后队伍成为学校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年人才的蓄水池、后备军,打造一支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博士后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等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流动点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四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校博管办具体职责为:

(一)落实博士后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博士后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流动站建站申报,组织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工作。

(三)统筹博士后招收及进出站管理,负责博士后经费、人事档案的管理协调工作。

(四)指导博士后流动站和流动点工作,以及开展与全校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协助审核博士后合作导师资格等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教务处负责博士后教学工作的管理等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港澳台籍博士后参照中国籍博士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七)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必要家具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九)工会负责博士后的工会会员办理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工作实行一级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科流动站管理工作。中医学流动站设在中医学院,中药学流动站设在药学院。各流动站设博士后工作管理秘书1名(兼职),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统筹管理本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及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

(二)健全本流动站组织建设,与下设博士后流动点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博士后进出站、期中期满的考核业绩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完善博士后导师及博士后的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本流动站的评估,与本流动站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站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或学科归属)所在的博士后流动点。流动点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各博士后流动点设博士后工作管理秘书1名(兼职),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点应建立博士后工作评议组,由5—7人组成,包括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合作导师、校内外本学科及交叉学科的专家。流动点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建设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不低于学校管理细则的博士后进、出站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进站招聘、开题论证、在站管理、出站考核工作,审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工作。

(三)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出国访学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四)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与本单位博士后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科研工作条件的同时,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思想政治和品德学风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应负责全面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开展的研究工作,确定合作博士后开题研究方向及与博士后工作协议中约定的研究任务。

第九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和医德医风,遵纪守法,学术造诣高深,治学态度严谨,坚持求真务实、严谨创新的科学作风,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学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并已有1届及以上独立指导的博士生毕业且获得博士学位。已退休人员不得招收博士后。校外兼职人员不得独立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合作导师在招收博士后当年度需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应在本人所在一级学科内招收博士后;所在学科未设流动站的,合作导师可选定一个相关学科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第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每年招收博士后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含联合培养博士后和师资博士后);每位合作导师同时培养的在站博士后总计不超过6人。如所指导的博士后在站时间超过4年出站,或出现1名博士后退站的,则合作导师下一年度的招收名额减少1人;因博士后个人原因累计退站人数超过2人的,暂停其招收资格一年。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招收坚持与学校学科建设和青年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相一致,优先考虑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

第十三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

1.师资博士后,指为学校遴选、培养具有学术潜力和教学能力的优秀青年人才,作为学校师资储备的全职博士后

2.学科博士后,指为支撑和推动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从事前沿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的全职博士后。

3.项目博士后指为补充学校科研力量,根据团队建设和项目研究需求,与合作导师共同开展重大科研项目任务工作的全职博士后。

(二)工作站联合招收

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指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高水平成果转化等需求招收的企业博士后,以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工作站承担支付学校联合培养管理费。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招收条件

(一)学科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招收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其档案和人事关系需转入我校。

2.具有优秀的科研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团队合作意识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入站前业绩不低于设站学院博士毕业条件。各学科流动站、流动点、项目组可根据学科特点及项目组任务,对招收博士后的学术水平要求制定具体标准,并上报博管办备案后实施。

(二)师资博士后招收条件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招收条件需符合设站企事业单位博士后要求,与我校流动站联合规定和审核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等均由工作站管理。

(四)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三类特殊人员”招收比例。“三类特殊人员”包括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人员、在职人员和超龄人员。

(五)学校不接收既往有退站经历人员的进站申请。

第十五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学校流动站自主招收博士后(不含师资博士后)采取全年招聘与集中招聘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招收程序如下:

1)申报需求。各流动点结合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和本单位各课题组需要,制订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每年3月和8月向合作导师归属学科所在流动站提报招聘博士后岗位和条件,由流动站汇总后提交校博管办。

2)发布公告。校博管办根据招聘需求,拟定招收计划,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3)流动点及导师审核。申请者按照博士后招收具体要求提交必要的书面申请材料,合作导师和流动点应在博士后进站前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政治立场、学术水平、健康情况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确保申请人符合进站要求,且与博士后合作导师联系,达成初步招收意向,报校博管办审核申请资格并审批。

4)面试选拔。审批通过后由校博管办联合流动站、流动点与合作导师共同组织博士后面试选拔工作,择优录用。

5)办理进站手续。经面试考核同意录用的拟招收博士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正式填报申请信息,并按招收简章或相关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进站材料。进站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核通过,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复后通知博士后本人,办理进站手续。

6)录取及报到。校博管办签发报到通知书。拟招录博士后在全国博管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到校博管办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者,将被取消进站资格。境外博士后应在来华前3个月内办妥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在持工作签证入境后30天内办妥在华居留许可事宜。

(二)师资博士后招收程序

师资博士后招收程序详见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招收程序

申请人提报相关申报材料,通过流动站初审后,协定导师,明确联合培养细节,签订工作协议。进行“中国博士后”网站正式审批,办理进站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

第十六条 在站期限

博士后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如提前完成研究工作,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期限不超过3个月;博士后一站或二站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得超过6年;博士后在站期限的起始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工作协议

根据招收类型的不同,全职博士后应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并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联合培养博士后应需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协议”。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条款等。博士后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工作协议”规定完成要求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需与合作导师共同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详细研究计划并完成开题报告,流动点、项目组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开题评审,对课题研究目的、意义、可行性分析和工作内容等进行考核,实行事前申请、事后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参照学校教职工进行考勤管理,各培养单位应按月如实报送考勤情况。未按规定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等行为视为旷工,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处理;请假期间薪酬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延期管理

除师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外,对于需要延长在站期限的博士后,可由本人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申请(每次延长期限为3—12个月,每站申请延期不超过2次),由流动站、流动点、合作导师共同评估其研究业绩和发展潜力,决定其是否继续在站,并完善续聘申请审批流程。若未按要求申请延长在站时间或延长在站时间申请未获批准,应按期办理出站,否则自动终止与学校的关系,按退站处理。延长在站期限的博士后,学校不支付相关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退站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应予以退站: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出现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4)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者;

6)在站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7)无故未参加考核,或不能履行“工作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考核不合格整改仍不通过的;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9)有予以退站其他情况的。

(二)凡退站人员,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学校,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六章  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在站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其中,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当年颁布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指南》执行;吉林省博士后择优项目资助的申请,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年颁布的指南执行。各类别经费进行归口管理,由计划财务处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师资博士后匹配科研经费,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第二十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第一作者单位应标注长春中医药大学”。

第七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 博士后考核分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由合作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织考核。

(一)年度考核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需纳入流动点单位的年度考核管理,主要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

(二)中期考核

进站12个月的博士后,均须参加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1.合格:思想道德良好,无违法违纪及学术不端等行为,顺利完成开题,并按照开题设计顺利开展科研工作,达到项目进度要求。以博士后身份积极申报各类基金课题。

2.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出站考核

博士后在站期满后,均须参加出站考核。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学科及项目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级,设定对应等级的基本业绩条件(表1):

1.优秀:综合素质高,全勤在岗,工作勤奋,科研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创新潜力。按时完成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要求并且超额完成业绩

2.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按时完成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要求完成业绩;

3.不合格:德、能、勤、绩、廉等表现较差,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基本业绩条件,或有退站所规定相关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1:学科、项目博士后出站考核基本业绩条件

等级

基本业绩条件(满足条件之一)

合格

1. 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JCR分区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1篇;

2. 发表《科学引文索引(SCI)》JCR四区及以上学术论文2篇;

3. 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学术论文2篇(仅限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文化学二级学科);

4. 主持新增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基金至少1项。

不合格

未达到合格条件。

备注:

1.博士后出站科研成果须与在站研究工作一致,同一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发表的高水平论文应为研究性论文。发表论文影响因子及期刊收录情况一般应以发表当年检索证明为准。发表论文须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合作导师为通讯作者,并以长春中医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项目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主持人且依托单位为长春中医药大学业绩统计时间为进站之日至出站之日。

2.各流动站、流动点可根据学科特点与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学校出站考核业绩条件的考核标准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审核。

3.其他重大科研项目或在国际上有显著显示度的重要科研成果经同行评议认定后可等同于上述相应的业绩条件。

4.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可参照上述业绩条件制定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按照联合培养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学科及项目博士后达到考核合格业绩及以上标准,在站时间期满,可以申请出站。

(二)出站考核优秀者,学校招聘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出站业绩达到《长春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育实施办法》中相应层次的,入职后可享受人才待遇。

(四)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者,由流动点单位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3个月后仍不合格的,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 博士后考核的组织

原则上应在博士后进站工作满12个月后的1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20天完成出站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过1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考核工作由流动点博士后工作评议组组织考核,实行事前申请、事后报告制度,相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备案,同时反馈博士后本人。

第二十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评估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及合作导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博士后招收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

出站

第二十 博士后出站条件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出站条件

1.出站基本条件: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师德师风考核合格,按计划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项目资助的博士后须完成基金项目总结报告;

2.出站业务条件:由各流动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及基本业绩条件的方案,报博管办备案审核后执行。

(二)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

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详见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出站条件

各类联合培养博士后出站条件按照联合培养博士后工作协议执行。

三十 出站程序

(一)博士后研究工作期(含续聘期)满,应向流动点、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并做好出站准备。因各种原因提前出站或退站的博士后,应至少提前30天通过中国博士后网发起出/退站申请,并提出离校申请。

(二)博士后的出站报告应以学术报告答辩会的形式开展,由流动点应组织5-7名正高职称专家(至少2名校外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名)组成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

(三)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经省人社厅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博士后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证书。

第九章  博士后的在站待遇

第三十一条 薪酬待遇

(一)自主招收的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在编职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发放薪酬,包含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津贴补贴等待遇。按月发放,发放期2年。师资博士后薪酬待遇详见《长春中医药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等)均由工作站承担,并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士后计划及交流项目等资助,以及吉林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等资助补贴另行发放,不计入学校的总薪酬,可叠加享受。

第三十三条 住房

(一)学校为流动站自主招收的有住房需求的博士后提供博士后公寓。其本人或配偶在长春市已有住房或公租房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博士后住房。如学校无法提供博士后公寓,可申请住房补贴1000元/月。

(二)博士后公寓入住期间,不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水费、电费和网络通信费自理。博士后需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且入住期间具体居住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公寓或住房补贴的支持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一般不超过2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后,必须及时从公寓迁出。

(四)博士后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后,应在当月内搬离博士后公寓,未按时迁出公寓的,学校将缓办该博士后档案及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并按标准收取公寓费。

(五)经审批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应自行缴纳公寓费。

第三十四条 职称

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可在流动点单位申请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具体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办理。期满出站后,凭博士后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自主招收的在站博士后可申请加入工会,并获得工会会员相关权益。

                                第十章  博士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进行出国(境)交流,拓宽国际化视野,提高国际化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点同意、学校批准,可以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需借助国外实验条件,从事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入选国家、省市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前3个月以内停止受理出国(境)申请。

                              第十一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博士后专项资助经费、学校专项经费和校内二级单位自筹资助经费等,博士后工作经费须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作站须向学校支付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管理费用,按每人3万元的最低标准缴纳,并在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导师指导费由工作站与导师协商,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博士后管理经费,用于组织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等。

                          第十二章    

第四十二条 校博管办将定期按照国家博士后流动站评估标准进行中期预评估,预评估存在问题的流动点将被削减招收人数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流动点将取消其博士后招收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有关薪酬待遇、科研奖励、考核奖励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长春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长中大校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之前进站的博士后,相关标准及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颁布以后进站的博士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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